补选人大代表有什么程序

如题所述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或选民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的选民可以依照法律程序罢免、撤换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议案、质询案。

非经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和常委会的许可,在开会和闭会期间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宣传国家各项法律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

扩展资料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种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代表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主席团会议、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当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言论,不在此范围。

“不受法律追究”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引用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来处理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任何旨在追究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言行责任的规范性文件都是违宪的。

而且实际上,对此还应作宽泛的理解,即代表的发言和表决,不仅不受法律的追究,也不能受党纪和政纪的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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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06

1、补选时,应向原选区选民发布补选公告。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变动的进行补正。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由选民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的五日以前公布。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补选各阶段的时间安排,除上款规定的以外,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补选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

3、补选时,出缺的是那个民族、那个方面的代表,应补选那个民族、那个方面的代表。实行差额选举时,代表候选人应是同一民族。

4、补选为自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后,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代表当选证书,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补选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后,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给代表当选证书,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扩展资料:

补选是指本届期内原已选举产生的某项职位担任人由于某种原因去职后,需要"重新"选举新人员,以递补其留下的职位空缺;换句话说补选就是一个座位上曾经座过人,现在这个人离开了,需要选一个人坐在这个座位上。

补选相比较而言不是那么严格,但也是有法可依的,如选举法中关于补选代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名额相等。

补选代表的代表候选人不象选举人大代表一样,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由此可见补选在差额数上相比较而言是宽松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辨析:增选·补选·另行选举·再次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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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7-02-08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因此,在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前,对出缺的代表有一个补选的问题。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补选出缺的代表时,可以进行等额选举,也可以进行差额选举。补选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规定。根据一些地方的做法,若缺额较小且不影响工作,或者已临近换届,也可以不补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12-23
补选人大代表分提名,审批,选举,通过这几个程序
第4个回答  2018-07-30
市级人大代表由县区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所以,如果市级人大代表有空缺,应当由县区级人大代表重新选举产生。
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法
第四十三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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