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职务犯罪应该怎样讯问

如题所述

刑事案件分为:
自诉和公诉!
职务犯罪又分很多种,具体要看什么类型的职务犯罪!问法也就不一样。
具体问跟犯罪相关的问题:
包括时间、地点、人物、手段、经过、损害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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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8-16
一、审讯前的准备工作
审讯犯罪嫌疑人前要作好充分的准备,有计划地进行。为了做到“有的放矢”,审讯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
(一) 熟悉案件材料,制订审讯计划,确定审讯策略提供依据。熟悉案件材料要全面细 致,每个情节每个证据都应认真审查分析。哪些犯罪事实还不清楚,哪些证据有矛盾,还有 哪些线索需要查清楚,哪些疑点要弄清楚。根据先易后难排出审讯顺序,找好突破口,做到 审讯时心中有数。
(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审讯前应当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身份、文化程度、 社会经历、一贯表现、性格爱好、家庭成员、亲友、犯罪原因和羁押后的心态变化。通过了 解审讯对象的个体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可以帮助审讯人员寻找审讯中的突破 点,确定审讯中的技巧、方法,审讯节奏和使用证据的时机。
(三)制定审讯计划。每次审讯前都应制定计划。本次审讯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 目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回答的各种情况估计,运用何材料加以佐证等都要计划周到。计划周 全,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如果审讯人员没有制定审讯计划,仓促上阵,随意发问, 往往会使审讯工作陷入被动,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二、恰当选择审讯突破口
审讯的突破口,是指在审讯时容易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薄弱环节。 如何选择审讯突破 口,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发展和进程,突破口选准了,对案件的突破势必形成破竹之势,甚至 会达到不攻自破的效果, 而且能把案件做大。 审讯中侦查人员要善于捕捉和挖掘犯罪嫌疑人 防线的薄弱环节进行突破。 要结合案情,根据不同阶段已获取的情况和审讯要达到的目标有 针对性地进行,不可盲目随意, 下面就结合自己在办案中的做法和体会谈谈如何选择突破口。
(一)从犯罪嫌疑人性格、心理上选择突破口,办案当中经常会碰到各式各样的犯罪嫌疑人, 有的认为自己的犯罪活动策划周密, 检察机关根本无从查明;有的则认为自己有“靠山” 、有“背景”,会将自己活动出去等等。这种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的精神支柱。他们把逃避打击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这种侥幸 心理上,从而增加了审讯的难度。因此对于进行传唤的调查对象如在 12 小时内拒不交待自 己的问题,应果断采取拘留措施。侦查人员应充分利用此时犯罪嫌疑人的紧张、恐惧状态, 打破其侥幸心理,趁其惊魂未定之时,抓紧进行审讯,迫其交代罪行。从畏罪心理选择突破口 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认为自己一旦招供,就会失去既得的一切,包括权力、地位、工作、 名誉、家庭、自由等等。这是一种普遍的畏罪心理,这种畏罪心理后面隐含了一种“早日出 去”“从轻处罚”的心理期待,正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这种心理,适时进行法律政策上的宣传,就能促使犯罪嫌疑人由畏罪心理向交罪心理转化。
(二)从关键犯罪情节着手选择突破口,审讯的核心任务就是让犯罪嫌疑人交待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 而犯罪嫌疑人则千方百计 地否认犯罪事实和情节。有时甚至只交代结果,不讲细节,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会故意交待 虚假的情节来反过来试探审讯人员的底细, 看其犯罪行为到底有没有被审讯人员所掌握。 因 此,在选择突破口时, 应当紧紧抓住已查明的关键犯罪事实和情节,从细节处着手进行突破。
(三)从矛盾中选择突破口,审讯的过程,就是发现矛盾,利用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在审讯中,侦查人员要自觉 运用矛盾论的观点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贯穿审讯工作的全过程。要善于发现嫌疑人口 供的矛盾、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企图规避法律制裁的心理, 使嫌疑人为掩盖犯罪事实或减轻罪责而胡编乱造, 以虚假的事实来蒙骗侦查人员。 但是既然是编造出来的事实,就一定会有破绽,侦查人员只要善于发现这些矛盾,利用这些矛盾,并 在审讯时向嫌疑人发起攻势,就能起到查清犯罪事实的目的。 在共同犯罪中,还要善于利用嫌疑人之间“互相猜忌”和“自保”的心理,利用他们之 间的矛盾, 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之间订立的攻守同盟, 使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猜疑、 指责、 仇恨而发生激烈的冲突。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最担心的是被同伙出卖,也最怕落在同伙的 后面成了"替罪羊"而受到从重打击。因此,发现、利用、制造和扩大他们之间的矛盾,分化 瓦解犯罪分子,是打开审讯的突破口之一。 在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多个突破口。在办案中,往往一个突破 口只是查清了某一事实、情节,但对案件的全面突破,则需要侦查人员多次进行突破口的选 择或者同时选择多个突破口,这样才能彻底瓦解其抗审心理,深挖窝案串案。
三、准确掌握审讯谋略与方法
审讯谋略是指审讯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个体的性格、 情感、 意志等心理状态变化的趋向 性,对其心理活动进行干预,以引导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策略和技巧。 在审讯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谋略方法:
(一)攻心,攻心法就是侦查审讯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通过攻其心,达到泄其气,消其势,乱 其谋,夺其心的作用。使犯罪嫌疑人不想、不能、不敢对抗审讯,从而取得“不战而屈人之 兵”的效果。常用的攻心法有: 1、政治思想攻心。这是最常用的解决犯罪嫌疑人认识问题、观念问题、情感问题的审 讯谋略。审讯人员利用正确的思想观念、政治立场和观点去揭露犯罪嫌疑人的错误观念、观 点和立场,以达到使犯罪嫌疑人转变思想认识的目的。它主要通过强化审讯力量,适当加快 审讯频率和宣讲国家形势来完成,具体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情攻心,是指以真挚的情感唤 起犯罪嫌疑人仅存的良知,用真情打动犯罪嫌疑人,使其向有利于如实供述罪行方面转化; 二是理攻心,是指运用道德和公理来转变犯罪嫌疑人的思想,促其如实供述;三是势攻心, 是指在侦查审讯中,运用和形成有利的形势、局势和声势,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 2、政策法律攻心。就是运用党的有关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的震慑力,去影响犯罪嫌疑 人的心理。审讯人员通过宣讲党的政策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运用真实案 、 例和真人真事去启发教育犯罪嫌疑人,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 攻心法由于在审讯中显著作用, 它不仅避免了对案件事实进行每件事每个情节的追讯, 能够 省时省力、保证审讯质量,还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改造。攻心法是以积极的心理影响促 使犯罪嫌疑人转变思想的,运用时应当审时度势,宽严适度。要根据审讯的具体情境,有节 奏地调整审讯的气氛,既不能从头到尾只有平和的规劝,不给适当压力;也不能一味施加压 力,不作启发诱导。宽和严交替使用,才能达到攻心的目的。
(二) 威慑,就是在审讯中, 审讯人员发出能产生强烈效应和刺激的信息,使犯罪嫌疑人慑于国家专政机关的威力,深感自己的卑微,无力与国家法律抗衡,从而削弱或消除其对抗心理,如实交待罪行。常用的震慑法有: 1、最后通牒。就是直接将犯罪嫌疑人推向绝境,以强迫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对 自己的行为做出选择,展开决战的态势,迫其按照审讯人员的意图作出行动。虽然容易导致 僵局,具有很大的风险,但是成功的比例也很大。因此审讯人员要有充分的准备,在出现僵 局后应寻找方法化解,重新组织力量,寻机再次发起攻击。 2、敲山震虎。此法常用在深挖犯罪嫌疑人还没有交待的余罪上。在审讯中,犯罪嫌疑 人往往见机行事,审讯人员知道多少就交待多少,能交待轻的就不交待重的。一些没有经验 的审讯人员看到犯罪嫌疑人已经交待了自己的罪行, 认为可以收场了, 实不知假象的背后还 隐藏着更大的罪行。此时,运用敲山震虎的谋略,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审讯人员通 过不同的侧面进行迂回攻击,从不同的线索,如与犯罪有关的人员,某一事件、某些物品, 与犯罪有关的具体时间、地点来进行深挖,扩大战果。比如对犯罪嫌疑人讲: “你以为你讲 了一点就完了吗?其他的事你打算怎么办?”便是典型的敲山震虎。 3、先发制人。就是在充分掌握犯罪嫌疑人心理,掌握其防御体系的部分或全部之后, 以自己具有的优势, 主动向犯罪嫌疑人发起局部或整体进攻的审讯谋略。 实施先发制人谋略 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使用措辞强烈、节奏性强的发问语句;二是出示强有力的证 据,主动揭露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三是发现有谎供、狡辩的意向,就先行一步,揭穿可能说 出的谎言,不给犯罪嫌疑人以喘息的机会,堵塞其退路,迫其供述。
(三)制造错觉,制造错觉法就是通过一定的语言、行为和气氛的影响,调动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情感和 认识,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一种错觉,形成罪行已经被审讯人员所掌握的错误认识,从而如实 供述罪行。 制造错觉法是利用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特定的心理状态和特定的环境所造成的思维的片面 性。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或减轻罪责,总是希望达到某种愿望或不愿出现某种结 果。 但处在羁押的环境中, 又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罪行暴露的程度、 审讯人员掌握了哪些证据, 因此,不仅急于探听虚实,而且对外界信息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向犯罪 嫌疑人输入一定的信息,他就会依据自己的主观愿望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判断,权衡利弊。 在没有其他信息来源的情况下, 犯罪嫌疑人往往产生错觉, 认为检察机关已经掌握了案件的 事实真相,自己无法继续抵赖下去,从而作出供述罪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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