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正式就业的毕业生
①就业单位(国企、事业、公务员单位等)有档案要接收权的,毕业生档案直接有学校通过EMS寄送至单位的人事部门。
②就业单位无档案接收权的,就业单位在人才市场或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了档案挂靠的,提供人才市场或人才交流中心的接收函,学校将档案转寄就业单位的人才市场或人才交流中心;
③就业单位未在人才市场或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档案挂靠的(中小型私营企业等),学校将档案转寄生源地或户籍地的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2.国内升学的毕业生
学校将档案转寄地址为《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上的地址。
3.待就业毕业生
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档案托管至xx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就业中心”)或寄送到生源地人事部门。
4.延长学制的毕业生
延长学制的毕业生档案保留在学校,等完成学业后,学校会根据具体情况寄出。
5.出国留学和其他录用形式就业的毕业生
①在省就业中心办理了档案、户口托管手续的,档案转寄地址为省教育厅。
②未在省就业中心办理档案、户口托管手续的,档案转寄地址为派遣地址(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