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形式主要包括

免责形式主要包括

免责形式主要包括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
具体内容如下:
1、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2、不诉免责。即所谓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 在我国,不仅大多数民事违法行为是受害当事人或有关人告诉才处理,而且有些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也是不告不理;
3、自首,立功免责。即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4、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这种免责的理由是违法者在归责之间已经超前履行了第二性义务;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免责,即所谓私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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