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发布:《托育机构设置标准与管理规范(试行)》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7-24
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的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坚持政策引导、普惠有限、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发展托育服务。此标准适用于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场地设施】

场地性质: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

建筑选址: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

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

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设置设备】

室内包括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家具玩具教育都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

室外活动场所要有环保标准保证安全防护

房屋装潢、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砖,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人员规模】

保育人员:

保育人员主要负责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安排游戏活动,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合理配备:保健人员、炊事人员、保安人员

【编班要求】

乳儿班:6-12个月婴幼儿(10人以下)

托小班:12-24个月婴幼儿(15人以下)

托大班:24-36个月婴幼儿(20人以下)

18个人月以上婴幼儿可混合编班(不超过18人)

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不低于以下标准:

乳儿班1:3

托小班1:5

托大班1:7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收托管理】

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向托育机构提出入托申请,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入托前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健康检査合格;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返回机构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向备案部门报送;建立与家长联系制面家长开放曰制度;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促进婴幼期发展,建立信息公示制度。

【保育管理】

科学合理婴幼儿的生活;

顺应喂养,科学制定食谱;

保证婴幼儿户外活动;

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促进婴幼儿全面发展;

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

【健康管理】

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

坚持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

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婴幼儿患病期间应当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在家护理。

建立卫生消毒和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随管理制度。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每年参加一次机构组织的健康检査。有传染性疾病立即离岗治疗,缩历和健康合格证明返岗。

【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

建立完善的婴幼儿接送制度

配备必要安保让你员和物防、技防设施;

置顶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开展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演练。

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

【人员管理】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离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

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増强法治意识。对虐童等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托肓机构应当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阵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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