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推进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率先协同的原则包括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是环境健康保护和生态保护一体化原则。既要加强污染防治,也要加强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之间是密切相关的。

二是生物和生态多样性原则。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生物和生态多样性是生态系统安全的重要保证。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可以保持流域水量平衡,补充地下水,优化自然环境;森林和草原生态系统具有防风固沙、防洪保土、调节气候的功能;农田生态系统能够维护农业生态系统。因此,我们必须确保生物多样性,这也是《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所明确的。

三是统一规划与依法管控原则。统一规划,是指严格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其他相关的规划。依法管控,包括空间管控、产业结构管控、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控等,以及城市增长边界的管控。

四是功能分区与分类管控原则。京津冀有很多分区,每个区域都有自己的功能,如生态区、工业区、农业区、生活区、文教区、商业区等。有功能分区,针对不同的功能分区进行不同的生态环境的管控。我们要按照优化重点,限制和禁止开发的总体要求,明确不同区域各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心,合理规划城镇、农业、生态空间的规模比例。

五是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通过严格环境准入、环境标准、总量控制、环保考核等管理措施强化政府管控与约束,规范开发建设行为。通过价格、财政、收费、金融等政策措施引导规范企业环境行为,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六是协调保护与自主性相结合原则。京津冀一体化的保护与发展,肯定有一些共同的要求,但是每个地方也有不同的情况、不同的问题,所以必须发挥地方的能动性,创造性地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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