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电动车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并且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质量的特种自行车。国家对电动自行车及其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道路通行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涉及城市市容方面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工业和信息化、物价、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商务、民政、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贵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三)擅自更换电动自行车动力装置;(四)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的消音、限速装置;(五)更改电动自行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其通行安全的其他拼装、加装、改装行为。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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