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两年前应聘到一财产保险公司干查勘定损员的工作,但该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该公司与我签

如题所述

问:本人两年前应聘到一财产保险公司干查勘定损员的工作,但该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该公司与我签订过《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我认为与公司签订此合同仅仅是对我在推销保险时,发生经济行为时的一种约定,这是一份经济关系合同。而实际上,单位安排我从事的是一直“查勘定损员”的工作,我有现场查勘工作照片、值班表、部分理赔单证上的我以查勘定损员身份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字笔录和领导审批时的签字及单位盖章。请问: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只片面确认我与保险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而否定事实上我与该保险公司建立的合法劳动关系,并不支持我依据《劳动合同法》提出的各项劳动仲裁申请,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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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辖,是指各个仲裁机关在受理经济合同争议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问题。一般来说,划分仲裁管辖权限,是从方便当事人、方便仲裁机关审理和裁决的执行等因素来考虑确定的。
1、地域管辖,是指仲裁机关按照行政辖区来确定受理案件的权限。按照法律规定,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执行中有困难的也可以由被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糖。
2、级别管辖,是根据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对社会的影响和争议标的大小、多少来划分和确定由哪一级仲裁机关管辖。
3、指定管辖,是指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报共同上级仲裁机关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是指仲裁机关对自己已经受理的仲裁案件,移送给便于审理的仲裁机关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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