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下有关招投标系统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

现在手头负责一个招投标政府采购的监察项目。需要根据招投标流程里的数据监察出一些有问题的记录给纪委看。
现在我们知道的数据有这些:
项目的名称,采购人,项目的登记时间,采购方式。
分包名称,采购数量,预算总价,分包时间。
投标单位。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请问按照招投标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可以监察哪方面的问题。

相关法律和法规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部委及地方政府出台的规章条例等。为使回答更有针对性,不对法律条文进行复制和解释,请自行查找学习,就你的问题:
一般来讲,可监察的内容有:一、招标人招标流程是否合法。如果公开招标,是否在指定媒体发布了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对潜在投标人歧视对待,是否设置了投标不合理门槛,招标各时间段(公告时间、购买招标文件时间、投标文件编制时间,投标时间等)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对必要环节是否实施并记录(现场勘察、预备会、答疑等),招标文件编制是否合理(资质审查不合理过高、设备品牌指定、工程材料指定、报价要求协商、让利、回扣,合同附加范围以外条件、评标办法及评标委员会组成办法不合理等),投标文件审查是否全面(投标函、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资质等)开标评标中标记录是否全面并合法(开标是否存在超时收标或提前拒标、评标是否违规、招标人违规定标),合同签定是否与招标文件和中标内容一致,如果项目已实施还应查看实施内容是否一致,设备及工程实物与付款内容是否一致等。
二、投标人资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技术标的深度),投标保证金是否合规,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是否全面,投标文件报价是否合理,进入评标的投标人数量及实力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对各投标人进行函询落实情况是否一致等。
对于监察招标应全程介入,如果招标已经完成再进行监察有些问题不会发现,例如,根据你表述的数据,只能发现中标人资质问题,采购方式问题,分包问题,预算问题(需要有当地当时的市场价及报价单),不太能发现招标预审问题,围标串标问题,监察的重点应在中标人中标金额是否合理,为提高监察的实效性和权威性,建议应由造价咨询公司对其预算进行审查。
如有问题可追问。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27
  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对政府采购、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涉及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如下,你可以参考:

  由于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采用招标方式的,不仅要遵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还要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

  1)《政府采购法》。这是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一部重要法律,主要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方式、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2)政府采购制度方面的综合性规定。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规范了政府采购原则、程序、信息公告发布、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3)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制定了《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具体规定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总体要求、科学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以及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等内容。

  2004年,财政部还制定了《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明确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具体规定了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清单制度,公布清单的媒介,以及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等内容。

  另外,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财政部与环保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就推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所列的产品。

  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方面的规定。为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严格控制和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行为,财政部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人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审核管理制度、采购方式、采购文件内容及监督检查等内容。

  5)中央国家机关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为建立和完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2]5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等规定,明确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并具体规定了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机构分别设置,推进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等内容。财政部还先后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4]104号)、《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73号)等规定,明确规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具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预算和计划管理、采购目录与标准的制定与执行、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程序、监督检查、有关投诉及处理等内容。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03-17
《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
第3个回答  2014-03-17
  招投标实施条列:
第五十条处理,“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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