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这个人是你自己吧,哈哈!!!
问题1回答如下
仅从“欢迎来到我们公司,您的月薪是多少多少”这句话看无法判断是要约,还是承诺。但是如果你之前若投过简历,或事后你去那公司工作过,那么这句话就应该被理解为你的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即通过这句话表达了你于公司之间存在达成劳动合同的合意。法律规定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就成立,所以你与公司间的劳动合同成立并生效。
问题2回答如下
劳动合同法规定全日制工作的员工,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员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和其他用人单位做出赔偿。
问题3回答如下
若合同中有保密约定的,单位又支付过保密费,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作为员工要向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没有约定的不支付违约金,但若有损失的要向单位做出赔偿。若构成刑事案件的,泄密者还有可能判刑
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8日)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以上两条若你泄密造成50万以上损失的要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0万以上的要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4个问题回答如下
被拉拢去人若未提出辞职,公司照常发工资的对其处理参照问题2的答案。若被拉拢去的人辞职的,被拉拢的人不承担劳动合同法39条的责任。
若泄密的参照问题3的答案。
你去拉拢的若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你要向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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