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如题所述

新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新都区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主要负责新都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的管理工作。
一、制定和执行政策
新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要求,结合新都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自然资源和规划政策。同时,该局负责监督政策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政策得到有效实施。
二、编制和实施规划
新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等各类规划,这些规划为新都区的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依据。同时,该局还负责监督规划的实施情况,确保规划目标得以实现。
三、管理和监督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新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新都区内的自然资源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该局会定期对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和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处理争议和纠纷
在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争议和纠纷。新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调处理这些争议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
新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新都区政府的职能部门,承担着制定和执行自然资源和规划政策、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和监督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处理争议和纠纷等重要职责。该局的工作对于促进新都区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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