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形式。明示毁约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默示毁约则是指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且债务人拒绝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债务人一旦未履行债务或履行不适当,无需债权人催告即构成违约。实际违约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三种情况。
1. 拒绝履行: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
2. 迟延履行:包括迟延给付和迟延受领。
3. 不完全履行:债务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在履行数量、质量、方式、地点等方面存在瑕疵。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等除外情形。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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