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修改说明范文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__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政局颁布的《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规范“(全称)”[以下简称]的日常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名称:

住址:上海市 区

第三条 宗旨: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以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准则,……。

第四条 业务范围[必须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一致]:

第六条 由 (出资或申办的单位或个人)举办,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 业务主管单位是(全称),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八条 实行 [决策机构:如董事会、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等]领导下的X[执行机构负责人如校长、院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决策机构是[如董事会、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等],其成员由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及授权人员组成。 设 [如董事长、理事长、管理委员会主任等]壹人,副若干人,由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决策机构]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如董事长、理事长、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负责召开,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根据长提名,决定副及其他各业 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二)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决定设立和撤销工作部门。

(五)审议和批准中心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 十 条 召开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成员。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成员行使表决权,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才有效。

第十二条 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全称)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规则。

第三章 X[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三条 X的产生:X、副X由选举产生,报上级部门批准,任期4年。

第十四条 X的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

(三)执行决议。

(四)管理事务,组织实施各项活动。

(五)聘任与解聘XX员工。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X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X代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 设立监事会,其职权是:检查单位的财务状况,对法定代表人、X、副X在执行单位职务时的违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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