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砌体留斜槎的要求是什么?

如题所述

详见:《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在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8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度不应小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做成凸槎,且应假设拉结筋,拉结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120mm厚的墙放置一根直径为6mm的拉结钢筋,(120mm厚的墙应放置两根直径为6mm的拉结钢筋);
2.间距沿墙高度不应超过500mm,且竖向间距偏差不应超过100mm;
3.埋入长度从留槎出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7度的地区,不应小于1000mm;
4.末端应有90度弯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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