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患严重疾病算不算紧急避险中的危险?比如患者一旦终止治疗就会有生命危险,但是医院由于欠费原因终止了患者的治疗,而患者本人又无法通过任何合法手段继续支付医疗费用时,患者通过一些手段继续治疗(比如偷窃药品)算不算紧急避险?
我知道实际中是不会算的,否则无钱医治的人都可以合法偷药去了。但是我觉得这种情况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说法啊
药品的价值应该比不上患者的生命权重要,重病致死的危险是人的生理疾患,情况也是迫不得已(患者没有工作甚至靠乞讨来获得医疗费的能力)。那为什么这不算紧急避险呢?
有网友说偷药显然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手段唯一性,可是在我的假定条件下,病人没有工作能力,靠慈善救济也根本不可能支付药费(现实中很常见的情况,否则就不会有那么多放弃治疗的人了),那么请问我们能期待患者用什么其他方法来避免病死的危险呢? 难道期待患者买彩票中奖吗?
To爱上DL女神:紧急避险中的两个合法权益冲突本来就是指通过伤害一个合法权益维护另一个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在本例中是伤害医院的财产权维护病人生命权,伤害另一个合法权益当然是非法手段啊,但这不该影响紧急避险判定吧。另外,发动群众捐款事实上无法避免该危险的发生,现实中无数例子验证了这一点.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另一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种。特点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为了保护某种较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因而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成立紧急避险要满足以下条件:(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