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急!

我司在外地承接了一个工程项目,工程于08年1月份竣工,因甲方拖延,迟迟未办理结算,现在终于办理完成结算,上税时却被当地地税告知,需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此办法08月3月制定,我司所承接工程已于08年1月竣工,是否应缴纳?
二,我司在当地施工,是否算是二级分支机构?
三,我司在当地的施工行为,是否算是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
四,我司在当地的施工现场是否算是经营场所?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一、企业所得税是要求预缴的。

二、当地施工不是二级分支机构。

三、做为公司主体,是具有生产经营职能。

经营场所 ——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的基本条件,厂房、店堂的大小是确定企业经营规模的依据之一。所以必须把住所和经营场所作为企业法人的主要登记事项。

四、施工现场不是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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