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失业、下岗职工有什么优惠政策 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国家对失业、下岗职工有什么优惠政策 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总之是针对于下岗、失业职工的相关政策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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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下岗职工(含城镇失业人员,下同)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三、组织下岗职工或下岗职工本人从事市容、环境建设中的公益性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劳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组织下岗职工或下岗职工自找门路承包租赁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取得收入,3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五、新办的安置下岗职工占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不安置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不足60%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下岗职工达到从来人员总数10%以上不足30%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六、新办的安置下岗职工占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不足60%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10%以上不足30%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对下岗职工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教育卫生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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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8-14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颁布日期】 2003.08.23

【实施日期】 2003.08.23

【发文号】 财税[2003]192号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保证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

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具体办法

由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

二、对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和财社[2002]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

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

三、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

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

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期满为止;

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

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 八月二十八日

待岗生活费应按当地规定支付,养老保险应由单位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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