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精神控制犯罪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限制 刑事责任能力 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 精神病人犯罪 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 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 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客观: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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