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乱污认定标准

如题所述

准确确定“小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到位,不达标排放的砖瓦窑、石灰窑、搅拌站、水泥厂;小喷漆、有喷漆工艺但没有收集设施的企业,如小木器厂、小家具厂;无手续的粉碎石子、粉砂、粉煤矸石、粉煤灰等粉碎行业,无手续的板材加工、锯石行业;管理混乱、污染严重的废品收购站;管理混乱,污染严重的有喷漆、废油产生但没有处理设施的汽修厂;产生废气或废水或危险废物,企业管理混乱,没有任何污防设施的企业;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推进工业绿色升级。加快实施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建材、纺织、造纸、皮革等行业绿色化改造。推行产品绿色设计,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加强再制造产品认证与推广应用。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基地,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在“双超双有高耗能”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办法,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工业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管理。
“小散乱污”企业有以下三个特点:
1、规模小,工艺差。多数是家庭作坊式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石材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2、分布散乱。多分布于农村与城乡结合部,位置较为隐蔽。该类企业在分布上不符合我市的产业布局规划、不在工业聚集区内,且多为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企业。
3、污染环境。可分为涉气超标排“污”企业与涉水超标排“污”企业。这类企业无任何的污染处理设备,产生的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大气或者河流中,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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