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并受理与合并审理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问:1 ,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究竟该一并审理还是单独审理,还是合并审理?
2 ,“一并审理” 和 “合并审理 ”到底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