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的 “一并审理” 和 “合并审理 ”有什么区别?

一并受理与合并审理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问:1 ,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究竟该一并审理还是单独审理,还是合并审理?

2 ,“一并审理” 和 “合并审理 ”到底有什么区别?

1.根据2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情况可以合并也可以单独审理。
2.该规定并不存在“一并审理”的概念,只有一并受理的概念。所谓一并受理指的是人民法院在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况时不能只受理其中一个诉讼请求,必须受理全部诉求。受理之后要分成几个案件分别立案,然后视情况而定合并或单独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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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 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这里有一并审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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