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民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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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民主制(Liberal democracy)是民主主义在21世纪的主导形式。它采取了代议民主制,由人民选出的民意代表行使决策权力,其权力则受到法治的监督和限制,通常还会采纳保障个人及少数派权利和自由的宪法,同时也限制了多数派及其选出的领导人的权力。
自由民主制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是相当多样化的,但通常都会包含以下的成分:要求合法程序的权利、隐私权、私人财产权、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和宗教自由。在自由民主制中这些权利(也被称为「自由权利」)可能是直接经由宪法赋予,或是透过一般法规和判例法赋予。
自由民主制通常也有著宽容和多元的特色;多元的社会和政治观点—即使是极端或偏激的观点亦然,在遵守民主规范的情况下都会被允许存在。自由民主制定期举行选举,不同政治观点的团体都有机会藉此角逐政治权力。
「自由民主制」中「自由」一词遵从政治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1]。自由民主制最初是在启蒙时代由拥护自由的哲学家们所创立的现代自由民主制框架,强调透过宪法保障个人免受政府权力的侵犯[2]。自由民主制可能采取的形式包括了共和立宪制或君主立宪制。
目录
[隐藏]
• 1 架构
o 1.1 自由主义
o 1.2 权利和自由
o 1.3 先决条件
• 2 世界各地的自由民主制
• 3 自由民主制的形式
o 3.1 实际上的自由民主制
o 3.2 比例和多数代表制
o 3.3 总统和国会制度
• 4 自由民主制的现象
o 4.1 直接民主制
o 4.2 种族和宗教冲突
o 4.3 官僚政治
o 4.4 短视现象
o 4.5 公共选择理论
o 4.6 财阀政治
o 4.7 多数主义
o 4.8 政治稳定
o 4.9 战时的有效动员
o 4.10 更正确的决策情报
o 4.11 腐败
o 4.12 恐怖主义
o 4.13 经济成长和经济危机
o 4.14 饥荒和难民
o 4.15 人类发展
o 4.16 民主和平论
o 4.17 大屠杀
o 4.18 自由和权利
o 4.19 幸福
• 5 参考文献
• 6 注释
• 7 参见
[编辑] 架构
在今天,自由民主制通常都有普选权制度,授与所有成年的公民选举的权利,而不受种族、性别、或财产规模的限制。不过,特别是在历史上,一些被认为是自由民主制的国家通常都曾对此作出某些限制,选举权也可能必须经由某些登记手续才会赋予。严格来说,经由选举作出的决策是由那些参与了投票的人所达成的,而非所有的公民。
在自由民主制里,选举应该是自由和公平的。政治的程序也是竞争性的。自由民主制也有著政治上的多元性,各种立场的政党和团体并存。
自由民主制的宪法则用以保卫国家的民主本质,限制政府权力通常被视为是宪法的用途。美国的政治传统上强调三权分立、独立的司法机构、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制衡和监督。许多欧洲的民主国家则比较倾向於强调「法治国」(Rechtsstaat)的概念,亦即国家必须遵守法治的原则。政府权力只有在依照书面的、公开的法规以及既定的程序行使时才是正当的。许多民主国家也使用联邦制(也被称为垂直的权力分立)将政府权力切割为县市、省州、和国家等不同的层面,以避免中央集权和滥用的危险。
芬兰的国会大厦Eduskunta。这里是最先实行了普选权利的地区和国家之一。
[编辑] 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和民主间的关系可以由温斯顿•邱吉尔的一句名言来形容:“...民主是政府的最坏形式,但例外的情况是,在尝试过其他形式皆行不通的时候..”简而言之,民主就其本身而言除了是对个人自由的保证外,无异是群众的暴政罢了。新的自由民主制一词则主张了两者间较现实上和谐的关系[3]。自由主义者在专制政府被推翻后,又开始与新的由多数同意组成的政府奋斗。多数同意的概念成就了民主制度,在同时自由民主主义者又担心暴民政治的产生,也因此在自由民主制的宪法里建立了监督与制衡的系统,藉由划分权力至几个不同的部门以限制政府的权利。对自由主义者而言,民主并非是他们本身的目标,而只是一种保障自由、个人、和多样性的手段。
[编辑] 权利和自由
最常用以衡量自由民主制国家的标准是特定的权利和自由。它们原先被认为是自由民主制的必要成分,但由於它们的定义已经被广泛的采纳,现在许多人们都误以为它们是「民主」的必要成分。由於没有国家肯承认自己「不自由」、而且其宣传机器也通常将敌国描绘为「专政」,因此这些定义往往是有争议性的。
• 生存和免受侵犯的权利
• 免於奴役的自由
• 行动的自由
• 在法治之下人人平等和合法程序的权利
• 言论自由
• 新闻自由和接触非正规情报来源的自由
• 组织和集会自由
• 教育自由
• 宗教自由
• 一个独立的司法制度
• 拥有财产的权利、以及加以买卖之的权利
在实际上,民主制度的确对某些特定的自由有所限制。对於著作权通常有著各种限制,而对於毁谤、中伤的言论也有法律限制。可能会有法律禁止反民主的言论、或者是试图侵蚀人权的言论、以及试图提倡或正当化恐怖主义的言论。美国在冷战期间也对共产主义者和组织施加类似的限制。现在这些限制也用於禁止那些被认为是宣传恐怖主义或是挑起团体仇恨的行为。例子包括了近几年来的各种反恐法案、关闭真主党的卫星广播、以及禁止仇恨言论的法令。批评者认为这些限制可能会逐渐走火入魔,因为这当中缺乏公平的和司法的程序。
而替这些限制辩护的说法则认为这是为了保障民主的永续或是自由本身的必要措施。举例而言,允许那些提倡种族灭绝的人拥有自由言论会造成人们的生存和安全权力侵蚀。意见的分歧通常来自於民主究竟可以施行至何种程度、是否要包含那些反民主的人士在内。如果极少数的人们因为这些理由而被限制自由,一个国家仍可能被视为是自由民主制。一些人认为这与独裁政治迫害反对者并无两样,而只是数量上的差异罢了,因为只有极少数的人被影响到、而且限制并没有如此严重。一些人则主张民主制度是不同的,至少在理论上,反民主人士也拥有在合法程序下进行反民主活动的权利。在原则上,民主制度是允许反民主人士的,而且也允许他们透过合法程序改变国家的领导人以及政治和经济体制;但运用暴力手段来破坏民主则是被禁止的。
[编辑] 先决条件
虽然这些成分并非政府制度的一部分,但一定规模的中产阶级的存在、以及广泛而兴盛的公民社会往往被视为是自由民主制的先决条件。
对於民主多数决传统并不盛行的国家而言,单独实行自由选举的制度通常不能彻底达成民主化的转型;一场在政治文化上的广泛转型以及过渡至民主政府体制的转型都是必要的。这样的例子相当多,例如在拉丁美洲国家的民主制度通常都相当短暂而不稳定,一直要到他们在文化上改变为接受多数决基础为止。
民主文化的关键成分之一是「永远的反对党」的概念。这在那些传统上政治权力是经由暴力获得的国家尤其困难达成。在本质上,这一词代表了民主制度里的每种立场都拥有一个共同的基础观念,亦即在政治上的竞争或许会有不同立场,但他们都必须容忍与他们不同的立场,并承认他们的合法性和重要性。社会的基本规则是必须鼓励在公众辩论上的容忍和礼貌。在这样一个社会里,选举结束后失败者必须接受选举的结果,并允许权力和平的转移。失败者也不会因此而失去他们的生命和自由,并且会继续参与公众生活。人们并非对政府里的特定政策效忠,而是必须尊重国家的基本合法性以及民主程序的本身。
参考资料:wik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