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献血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推动献血工作,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献血、采供血、临床用血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本市献血工作坚持个人自愿原则,强化单位动员组织作用,构建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协同推进、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第四条 本市鼓励自愿无偿献血行为,倡导全社会尊重、关爱献血者,树立献血光荣、传递爱心、互助互爱的良好社会风尚。第五条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多次献血的健康个人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献血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健康适龄的个人多次、定期献血,鼓励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稀有血型的个人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积极献血。第六条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全社会做表率。第七条 献血者的个人意愿应当得到尊重,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献血者有权了解献血流程、注意事项等信息,获得安全、卫生的献血环境。

  献血者应当如实提供与献血相关的个人信息以及健康状况。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献血工作纳入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组织制定献血工作年度计划,保障献血工作经费;建立健全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等单位做好献血动员组织以及临床用血管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献血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第九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献血、采供血、用血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城市管理、交通、公安、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市、区献血工作机构在同级卫生健康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具体工作。血站作为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等工作。第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京部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动员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健康适龄个人自愿参加献血。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献血宣传、教育、组织、表彰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根据章程,引导、组织有关群体积极参与献血工作。第十二条 本市将献血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通过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等方式推动献血工作开展。第十三条 本市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献血工作合作,推动实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加强在宣传招募、科研培训、血液质量管理等方面共享经验、统一标准、深化合作。第十四条 对参加献血的个人以及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献血服务与激励第十五条 个人可以到血站或者血站设置的采血点献血,也可以参加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团体献血活动。第十六条 捐献全血的,每次献血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超过四百毫升,献血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每次献血量一至二个治疗单位,献血间隔期不少于二周;捐献其他成分血、交替捐献全血与成分血的,每次献血量及献血间隔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献血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血站和采血点的地址、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提供献血预约、信息查询、服务咨询、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等服务,为公众参与献血及献血志愿服务提供便利。第十八条 血站应当向献血者颁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为献血者购买保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献血者误餐、交通等适当补贴,向献血者发放献血纪念品。第十九条 本市对献血者和团体献血单位予以褒扬。献血工作机构在征得献血者和团体献血单位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献血光荣榜,公示献血信息。

  对在本市多次献血和积极参与献血志愿服务的个人,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授予无偿献血荣誉徽章,并可以举荐参加先进人物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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