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人在公司成立之前用自己名字签的合同算是公司行为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设立人在公司成立之前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是否属于公司行为,要依据第三人的选择判断,如果第三人请求法人承担,那么该行为是公司行为;如果第三人请求设立人承担,那么该行为是设立人自身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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