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微型消防站暂时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需要在当地查询。以天津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DB12/T 950-2020》为参考,人口在 2000 人(含)以上的自然村落、设置消控室的重点单位和居民社区,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同一建筑内多个重点单位或多个居民社区共用消防控制室的,应按照一级微型消防站的要求分别独立建站。人口在 500 人(含)以上 2000 人以下的自然村落、未设置消防控制室且员工人数在 10 人(含)以上的重点单位和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居民社区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人口在 500 人以下的自然村落和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员工人数在 10 人以下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且该标准也只是推荐性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第二条 人员配备(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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