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如题所述

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责令改正的,当事人或者当事单位不予执行的,超过法定的期限,可以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1、行政强制执行种类主要有:
(1)代执行,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
(2)执行罚,最典型的如滞纳金。
(3)人身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隔离、强制检查公民身体(尤其是在预防传染病时)等。
(4)财产强制,如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银行存款,对腐烂变质食品实行的强制销毁等。
(5)在其职权范围内进出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
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行政处罚执行主体的特点及主体:
1、行政机关。
其特点在于:
(1)单独实施: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权。此为行政处罚的一般实施状态。
(2)相对集中实施:也称为行政处罚的综合执法,是指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意义在于避免行政执法中的重复执法、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问题。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组织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其特点在于:
(1)该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只能;
(2)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
(3)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4)被授权组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的委托实施,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其特点在于:
(1)委托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委托。
(2)该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所谓事业组织,是指以谋求社会公益为目的而非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各项具体事业的组织。如学校,研究院、食品卫生监督站等。注意,《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该组织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从事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
(4)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该组织应当有进行相应检查鉴的条件。
(5)被委托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6)行政机关独立承担被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7)被委托组织不得再就行政处罚的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期限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为180日。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 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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