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家暴!这些法条你要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
一、什么算家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课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二、遇到家暴后怎么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威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条规定: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他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诚书。
告诚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三、关于人身保护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中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专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搬销、变更或者延长。
四、关于实施家暴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三十四条规定: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3、第三十六条规定: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