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役期间社保算不算

如题所述

当兵年限是折算社保年限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可以折算进社保里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年限。
服兵役期间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需要提供相关的档案材料,原单位的社保一般交到参军,以后就中断,新单位的社保主管应该把前后社保的缴费记录合并,并帮本人更改社保中心的视同缴费年限,注意:材料一定不要交给社保,用完后一定要拿回来,退休审批的时候还要审查确认。
按照现行执行政策,义务兵服役期间不享受五险一金待遇,但是可以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和公费医疗待遇。
其中就包括了国家和军队给予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因此义务兵服役期满后,如果退役军人继续参加养老保险,那么在退役军人离开部队的时候,一般是由军队财务部门一次性发放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同样的,义务兵服役期间也是参加的医疗保险,虽然说不建立个人账户,也不需要个人缴纳保险费,退役军人在离开部队的时候,国家按照同等数额给予补助,统一标准乘以服役年限计算。
现行义务兵年给付标准为420元,服役满两年的退伍义务兵可领取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840元。
如果退役军人接受地方安置,或者是企业就职,那么退伍军人入职之后,退役军人可以持军队财务部门开具《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在入职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手续。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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