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单位对招标结果不满可以废标吗?

如题所述

采购方不可以随意废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综上,采购人只能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能通过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也不可想废就废。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