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

如题所述

  汗,这个问题,题干是否有错误的地方。
  1、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从以上第六条可以看出,很明确,申请权不会是“丙教授,丁某,还有一位老师共同所有。”
  问题就在于是属于乙大学,还是甲公司。

  合同法: 第三百三十九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根据以上问题,很明确了,专利申请权是归乙大学所有

  2、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有上述法规可看出,丙教授和丁某是发明人毋庸置疑,问题在于另外一位教授,另一位教授提出的是改进意见(前面的评审和验收无视),个人认为所谓的改进意见可以理解为提出了一个研究方向,但是没有做出实质的研究,因此,这另外的一名教授不属于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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