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必须遵循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执行标的有限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扣留、提取或者查封、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时,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费用。工资卡被法院冻结不留生活费,导致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发生了困难,那么执行法院就违反了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损害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人权,被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卡,意在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应当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限。即使被执行人的工资不足以清偿全部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卡,不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留下基本的生活费用,否则违反了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时,应当同时向有关的银行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损害了自己的基本人权,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被执行人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异议。这一点是明确地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中的。收到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必须在十五日之内予以审查,若异议的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改正错误的执行行为。
若人民法院驳回了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被执行人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应当在收到原执行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综上所述,工资卡被法院冻结不留生活费,被执行人和所扶养的家属生活出现困难的,被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驳回被执行人的异议的,被执行人还可以在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卡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