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府”、“州”、“县”的行政级别高低次序是什么,各行政区的官...

如题所述

1. 清朝的行政级别从高到低为“省—府—州—县”,其中“府”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派遣官吏治理的最高级别行政区,官名为知府。
2. “州”和“县”分别位于“府”之下,构成了清朝的地方行政体系。
3. 清朝的高级地方官员包括总督和巡抚,他们掌握行政、军事、监察大权。布政使和按察使是督、抚的属官,分别负责行政和司法监察。
4. 与督、抚平行的还有驻防将军和提督学政,但他们的职责局限于军事和教育,权力不及督、抚。
5. 省以下设有“道”作为监察区,不属于正式的行政区。道的官员主要包括分守道和分巡道,以及负责特定职能如海关、河道、粮食、盐税等的不属布政、按察二司的道。
6. 府级行政区设有知府、同知、通判等官职,与府平行的直隶厅由同知、通判管理。
7. 县级行政区设有知县、县丞、主簿等官职,散厅与直隶厅平行,具有相似的行政级别。
8. 清朝的行政区划在顺治年间和康熙年间经历了调整,最终形成了包括直隶、江南、湖广、陕西等在内的十八省格局,以及东三省、新疆省。1885年设立了福建台湾省,但在1895年因甲午战争失去了台湾省。1905年曾短暂设立江淮省,但随后裁撤,恢复为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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