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的职权和人大代表的权利

如题所述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重大问题决定权等。这些职权必须通过集体行使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体现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人大在行使这些职权时,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享有特定的行为权。这些权利包括审议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提出议案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案权、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提议权、言论表决免究权、人身特别保护权、执行代表职务保障权等。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权利,以及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都是他们依法履行职责所享有的特定行为权。这些权利体现了人大代表在行使职权时的公共利益和公共权力,同时也体现了他们的义务,即不能擅自放弃其职权,选民有选举和罢免他们的权利。
人大代表的职权包括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等。
综上所述,人大代表的全称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对一种专门职务的特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政体,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