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休谟人物思想

如题所述

大卫·休谟,这位18世纪的哲学家,尽管生活在与现代哲学主流议题相隔的时代,但他的思想却与当代哲学争论紧密相连。休谟的哲学核心观点主要体现在因果关系和认识论上。


首先,休谟挑战了“因果关系”的传统观念,他反对“后因必有果”(post hoc ergo propter hoc)的逻辑,认为我们观察到的前后事件关联并不意味着因果关系的存在。在《人性论》和《人类理解研究》中,他强调我们的知识仅限于基于观察的事实,因果概念不过是基于我们对重复经验的预期。休谟用“经常连结”这个词描述这种现象,即我们看到的只是事物之间的习惯性关联,而非必然的因果关系。


其次,休谟认为因果观念并非自然的本质,而是由我们的心理习惯和人性所塑造的。他认为,我们信赖因果是出于习惯,而非理性,这在后来的哲学家中如伯特兰·罗素的学说中得到了延续,甚至被视作迷信。对因果问题的探究,提出一个未解之谜:我们的因果认知从何而来,以及能认知到何种程度的连结。


在休谟的理论中,人类的归纳思考能力被质疑,他认为我们不能仅凭过去的经验来证明未来的一致性,因为自然的统一性可能在未来的某个时刻改变。休谟区分了归纳法与理性思考的局限,认为归纳推理并非基于理性,而是依赖于预期的自然一致性,尽管这种能力在生存中至关重要。


对于“自我”理论,休谟质疑了自我概念的持久性和一致性,主张个人身份是由不断变化的感觉和连结构成,而非一个不变的核心。他认为,我们感觉和思考的连续性,以及想象力的联想性,是自然的产物,而非理性决定。


在实践理性方面,休谟强调感觉和欲望在行为选择中的关键作用,理性只是帮助我们达成目标的工具,而非指导行为的指令。这种理论引发了关于合理行为和欲望的讨论,现代人可能会将其视为工具主义,但有些人认为它也可能导向虚无主义,挑战了行为的传统评价标准。




扩展资料

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苏格兰哲学家,出生在苏格兰的一个贵族家庭,曾经学过法律,并从事过商业活动。1734年,休谟第一次到法国,在法国他开始研究哲学,并从事著述活动。1763年,休谟又去法国,担任英国驻法国使馆的秘书,代理过公使。1752年至1761年,休谟曾进行过英国史的编撰工作。休谟的主要著作有:《人性论》(1739—1740)、《人类理解研究》(1748)、《道德原则研究》(1752)和《宗教的自然史》(1757)等。与约翰·洛克(John Locke)及乔治·贝克莱(George Berkeley)并称三大英国经验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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