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如题所述

为有效管控葫芦岛市政府债务,规范各级政府及部门的借贷和偿债行为,根据《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政府债务被定义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过举债、合法担保或在特定情况下的偿还责任所形成的债务。这一概念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债务的管理操作。

葫芦岛市财政部门作为政府债务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及下级政府债务的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执行。债务管理的核心原则包括统筹规划、控制规模、追求效益、强化责任和风险防范。

各级政府需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制定长期的借贷和偿还计划,确保债务总量适宜,结构合理,以保持财政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县级政府的债务计划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审批,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投资。

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应严格区分,严禁通过行政手段混淆两者或进行债务转换。同时,政府应建立债务风险报告制度,每年的工作报告需包含债务相关的重要信息。

除非法律和国务院另有明确指示,地方政府不得擅自发行债券,确保债务管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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