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设计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还是建筑工程合同?谢谢哦

如题所述

呵呵!相对而言!!
比如是相对政府部门则是建筑工程合同
相对甲方或则施工方则是承揽合同!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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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10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普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
第一类是指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以及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13条、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2项
第二类是指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
第三类是指违反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73条、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9条
第四类是指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72条、《建筑法》第24条
第五类是指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39条
第六类是指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70 条、《建筑法》第 15 条
(二)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具有特殊性,其无效的处理与普通无效合同有着很大的差别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后果。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的后果。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后果。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处理。 4、双方共同故意损害他人利益的后果。如果建设方和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他们的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故意订立该合同的,依据《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利益时,所获得的利益应收缴国家,当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时,所获得的利益应返还集体和个人。当然,收缴的财产应限制在因该合同所获利益范围内,不能扩大到其它财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行政责任主要有:责令改正。如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如承包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非法分包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如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罚款。罚款是最常用的行政处罚措施。如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订立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无非就是追求经济上的利益,通过罚款这种行政处罚,使其丧失获得利益的可能性,从而遏制当事人签订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追求额外利益的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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