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验资报告
本准则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主要规范验资报告要素,以及拒绝出具验资报告的情形。
一.形成审验意见和出具验资报告的基础
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根据审验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形成审验意见和出具验资报告的基础。
二.验资报告要素
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验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标题;收件人;范围段;意见段;说明段;附件;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报告日期。
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分别就验资报告九个要素的内容及编编要求作了规定。
(一)标题
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验资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验资报告”。
(二)收件人
本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验资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求送验资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对拟设立的公司,收件人通常是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名称并加“(筹)”。
(三)范围段
本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验资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验范围、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等。
审验范围是指注册会计师所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截至特定日期止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
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责任是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
审验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通常包括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询问、函证、重新计算等。
以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次全部出资为例,范围段通常表述为:“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筹)截至××年×月×日止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筹)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筹)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四)意见段
本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已审验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
1.设立验资报告意见段内容。对于设立验资,注册会计师在意见段中应当说明被审验单位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金额、约定的出资时间,并说明截至特定日期止,被审验单位已收到全体出资者缴纳的注册资本情况,包括实收注册资本金额(实收资本),各种出资方式的出资金额。
以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次全部出资为例,设立验资报告意见段通常表述为:“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由全体股东于××年×月×日之前一次缴足。经我们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元,实物出资××元。”
以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次出次首次验资为例,设立验资报告意见段通常表述为:“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由全体股东分××期于××年×月×日之前缴足。本次出资为首次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应由××和××于××年×月×日之前缴纳。经我们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和××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元,实物出资××元。”
2.注册会计师对变更验资发表审验意见的特殊考虑。本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仅对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发表审验意见。
这里主要是考虑公司在经营中,其原始资本与现有资产无法一一对应,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前期已收到的资本无法辩认,也不能对前期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意见。但注册会计师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说明对以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审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其审验情况,并说明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如果在审验中发现被审验单位由于严重亏损而导致增资前的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或发现被审验单位以前收到的注册资本存在不实或有明显抽逃迹象,注册会计师应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予以说明。
3.变更验资报告意见段内容。注册会计师在意见段中应当说明原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金额,增资或减资的依据,申请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金额,约定的增资或减资的时间,变更后的注册资本金额。并说明截至特定日期止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包括实际收到或实际减少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金额,各种出资方式的增资金额或减资方式的减资金额。
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为例,变更验资报告意见段通常表述为:“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实收资本为××元。根据贵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元,由××(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之前缴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经我们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已收到甲方、乙方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元,实物出资××元,知识产权出资××元。”
(五)说明段
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验资报告的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说明对以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审验的会计事务所名称及其审验情况,并说明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
1.关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本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供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对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委托人、被审验单位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2.注册会计师认为应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包括:
(1)注册会计师与被审验单位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确认方面存在的异议。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果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确认方面与被审验单位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清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及其差异和理由;
(2)已设立公司尚未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作出相关会计处理;
(3)被审验单位由于严重亏损而导致增资前的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4)验资截止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影响审验结论的重大事项;
(5)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前期出资不实的情况以及明显的抽逃出资迹象;
(6)其他事项。
(六)附件
本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验资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已审验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等。
1.附件中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是验资报告的组成部分,反映了注册会计师验证的结果,而在验资过程中获取的被审验单位签署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作为被审验单位的一种书面声明,是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的重要证据之一。两者之间存在区别,前者是注册会计师的审验结果,后者是审验证据。
2.设立验资的验资事项说明主要包括:
(1)基本情况。说明公司名称、公司类型、公司组建及审批情况(需要批准的)、股东或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情况等。
(2)申请的注册资本及出资规定。说明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各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果是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说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等。
(3)审验结果。说明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各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还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货币资金缴存被审验单位的开户银行、户名及帐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具体说明其出资方式和内容,并说明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股东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情况)、评估情况(包括评估结果和确认情况);全部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对于出资者一次全部出资或分次出资的末资出资的验资时,应当说明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者分次出资的首资验资应当说明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及该出资额是否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者分次出资的首次验资应当说明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出资者的实际出资超过认缴出资的还应当说明超过部份的处理情况等。
(4)其他事项。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例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应当说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发函询证情况,收到回函情况及被审验单位的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等。
3.变更验资的验资事项说明主要包括:
(1)基本情况。说明公司名称、公司类型、公司组建及审批情况(需要批准的)、变更前后各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申请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金额等。
(2)新增资本的出资规定或减资规定。说明申请新增的注册资本数额或实收资本数额,出资者、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或减资数额、减资者、减资方式、减资时间等。
(3)审验结果。增加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被审验单位实际收到各出资者的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或新增实收资本的情况,包括: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货币资金缴存被审验单位的开户银行和户名及帐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具体说明其出资方式和内容,并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包括评估结果和确认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方式、用以转增注册资本的项目和金额、公司实施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者的实际出资超过认缴出资的还应当说明超过部份的处理情况等。
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除说明减资者、减资币种、减资金额、减资时间、减资方式和减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减资后的净资产和实收资本(股本)外,还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本准则第三十条规定,验资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根据《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的规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当由一名对验资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本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验资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验资报告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地址通常应注明“中国××市”。
(九)报告日期
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验工作的日期。
验资报告参考格式见附录1602-4。
致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验资报告应当后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由副主任会计师签署报告时,还应当附主任会计师授权副主任会计师签署报告的授权书复印件。
补充说明:
以上内容来自网络,建议您找专业人士———回答者
参考资料:http://bbs.aicbbs.com/viewthread.php?tid=160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