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对继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如题所述

赵力生母去世后,赵父与于兰结婚,当时赵力年仅3岁,随父与于兰一道生活。两年后赵父因病去世,于兰便承担了抚育赵力的义务。但赵力在结婚后不仅不对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于兰尽赡养义务,反而经常辱骂,甚至殴打于兰,致使双方关系恶化,经多次调解无效,于是于兰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勒令赵力停止虐待,并每月支付赡养费150元。
问题:于兰能打赢官司吗?
答:法院经过调查进行了审理,支持了于兰的诉讼请求。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婚,或因父母离婚,一方或双方再婚而形成的,它是一种姻亲关系,根据情况的不同,可以产生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
一是“名分”型。即继子女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的义务,关系松散,仅有继父母子女名分,他们相互间仅有纯粹的姻亲关系,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二是形成抚养关系型。即继子女尚未成年,与继父或继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这种类型是一种因相互间存在着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三是收养型。即继父或继母依照《收养法》规定,经继子女及其生父或生母的同意,明确收养了继子女,该继子女与生父或生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是一种因收养事实而直接产生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也是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四是双重法律关系型。即生父或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既受到生父或生母的抚养教育,同时也受到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的权利义务是双重的,继子女既和生父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与继父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本案中,赵力幼年丧母,随父与于兰一道生活,于兰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与赵力已形成了抚养关系,他们这种继母子关系属于所说的第二种类型,在法律上等同于父母子女关系。我国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同时,《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因此,法院会支持于兰的请求,判决赵力承担对于兰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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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31

继子对继母有赡养的义务,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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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04
李先生的亲生母亲在他10岁时去世,后来,李先生的父亲和赵女士再婚。再婚后赵女士对李先生照顾得无微不至,一家三口过得还不错。可有一件事打破了他们这种相处状态。李先生上大学时和外地一个女孩谈恋爱,越女士认为那个女孩不适合他,一直没有同意他们的婚事。因为此事,他和赵女士的矛盾越来越深,经常为一点小事就争吵,李先生的父亲对此也无可奈何。后来李先生很少回家,和继母也不再说话。年前,李先生的父亲突发心脏病去世了,留有遗嘱,家里的财产留给了李先生。这时,赵女士对李先生说,以前她照顾过李先生,现在她要求李先生赡养她。可李先生认为,他和赵女士已经有6年多没说过话了,没有理由赡养赵女士。二人就此事一直协商未果。解析:李先生从10岁到18岁期间,他的继母赵女士对他尽到了抚养义务,虽然在李先生上大学后和继母因矛盾没再说话,以后也未共同生活,但已确立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在我国,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才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是他们之间具有抚养和教育的关系。在本案例中,赵女士给予了李先生生活和精神上的照顾,形成了抚养关系,赵女士有权要求李先生对她进行赡养。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11-20

对于继母,孩子们有赡养她的义务吗?

第4个回答  2018-07-28
如果继母对继子有抚养义务的,相对应的也有赡养义务。
可以参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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