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6
1、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债权人不可以行使代位权。
2、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包括:基于人身关系而取得的给付请求权(如抚养费、赡养费等),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