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吗求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6
  1、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债权人不可以行使代位权。
  2、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包括:基于人身关系而取得的给付请求权(如抚养费、赡养费等),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2个回答  2013-10-29
  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1)非财产性权利。
例如,监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虽然间接地会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产生影响,然而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全凭权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
  (3 )不得让与的权利。
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这些权利的成立与存续,与权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
  (4)不得扣押的权利。
例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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