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之一,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不具有人身性。 是什么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之一,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不具有人身性。
是什么意思?

就是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具有可代位性,该债权不具有人身性,是指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不是只可以对债务人履行的债权,其他人也可以代位接受,比如说某人所享有的别人给付赡养费或者抚养费的权利则属于具有人身性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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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4-30
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均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第12条)。
第2个回答  2015-04-30
比如抚养费请求权,是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不可成为代位权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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