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宪法》论述英国和美国代议机关在设置和功能上的异同拜托了各位 谢谢

1.论述英国和美国代议机关在设置和功能上的异同

(一)英国 英国一贯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议会由两院组成,享有立法权,行政、司法监督权,财政监督权,官吏任免权。议会还可以做认为必要的任何事情。英国是一个不成文宪法国家,议会行为不受宪法约束,它可以像制定普通法律一样制定宪法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英国议会比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还要大 [1] 。同时英国又是一个责任内阁制国家,政府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内阁首相由多数党领袖出任,内阁成员由多数党议员兼任。由此,使得政府和议会密切联系,共同进退。在内阁制国家,政策皆由内阁决定,内阁所决定的政策就是立法机关讨论的对象和立法内容[2]。由此,又形成了内阁和议会的牵制关系。 (二)美国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在联邦政府内部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在美国宪法制定之初,限制联邦国会的权力就成为宪法重要的立法目的之一。一方面,宪法规定国会的立法权限由宪法明确授权(第一章第八节),另一方面,将联邦国会分为两院,使其互相牵制,以此限制联邦国会对各州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侵蚀[3]。此外,宪法还在一些制度设计上,也对国会权力加以牵制,规定总统对国会法案有否决权。法院对宪法含义有最终阐释权。在人事任免上,虽然国会有机构建制权,但内阁和政府部门人员却由总统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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