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社区管理的办法

如题所述

一、社区和责任区民警要定期入户访查,把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要求外来流动人口办好暂住登记和暂住证。

二、掌握暂住人口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搞好外来流动人口循环簿登记工作。

三、坚持社区警务协作制。警务实行包 片制管理,掌握流动人口情况,社区与之及时沟通;

四、凡是流动人口到社区务工、就业,社区干部都要了解掌握家庭情况和生育状况,并向他们宣传计划生育相关知识;

五、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社区警务站要搞好租赁房屋登记工作,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要配合社区搞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六、要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和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暂住人口的有关信息,提高外来人口管理和服务水平。

拓展资料:

流动人口工作计划  

一、以20xx年的工作为基础,在新的一年里切实做到为育龄群众所想,提供育龄群众所需的服务;重视亲情随访;以孕情跟踪随访为突破,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配合社会扶养费的征收,20xx年和成社区处于大力拆迁中,工作的重心是抓好流动人口的流出工作,为流出人口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利用两节加大对流动人口的宣传与服务,实施孕环检信息网络交验工作规程,定期督查定期通报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   

二、社区做好为育妇服务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管理措施为育龄妇女创造优质服务环境,要改进工作方法,灵活机动,方便快捷与育妇进行信息沟通,通过网络反馈,准确掌握信息的。

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信息指导作用,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改变工作作风;提昌文明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服务承诺,提升诚信服务,展现计生形象。   

三、继续抓好黄金季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要加大对流出人口管理的工作力度,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要硬化措施抓好流动人口的长效节育手术,要宣传计生政策,掌握流动量和流向。

要抓好孕环检工作和孕环检反馈工作。要明确工作职责,严格按上级的管理要求,进行全面规范,真正将流动人口工作做到实处 。   

四、是要认真学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内容,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宣传力度,采取宣传栏、发放宣传品等方式,向广大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参考资料: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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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6-16

一、社区和责任区民警要定期入户访查,把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要求外来流动人口办好暂住登记和暂住证。

二、掌握暂住人口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搞好外来流动人口循环簿登记工作。

三、坚持社区警务协作制。警务实行包 片制管理,掌握流动人口情况,社区与之及时沟通。

四、凡是流动人口到社区务工、就业,社区干部都要了解掌握家庭情况和生育状况,并向他们宣传计划生育相关知识。

五、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社区警务站要搞好租赁房屋登记工作,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要配合社区搞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六、要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和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暂住人口的有关信息,提高外来人口管理和服务水平。

流动人口工作计划:  

1、社区做好为育妇服务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管理措施为育龄妇女创造优质服务环境,要改进工作方法,灵活机动,方便快捷与育妇进行信息沟通,通过网络反馈,准确掌握信息的。

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信息指导作用,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改变工作作风;提昌文明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服务承诺,提升诚信服务,展现计生形象。   

2、继续抓好黄金季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要加大对流出人口管理的工作力度,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要硬化措施抓好流动人口的长效节育手术,要宣传计生政策,掌握流动量和流向。 

3、是要认真学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内容,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宣传力度,采取宣传栏、发放宣传品等方式,向广大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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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镇暂住三日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严格管理、优化服务、依法保护的方针,遵循管理与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年满十六周岁、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到达暂住地三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按下列规定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一)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暂住的,由单位指定人员进行申领; (二)在购建房屋或租赁房屋暂住的,由房主或者本人进行申领; (三)在常住人口家中暂住的,由户主或者本人进行申领;(四)外来成建制的单位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申领;(五)其他场所的流动人口,由本人进行申领。 暂住在直系亲属家中的,由其亲属告知暂住地居(村)委会或本单位保卫部门,可不办理暂住证。 第七条 饭店、旅馆、招待所等经营旅馆业的场所住宿的流动人口,按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流动人口在上述场所包租房间从事经营活动,其中住宿一个月以上的,由留宿单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在暂住地居住2年以上,有固定住所、职业的流动人口,动员其办理长期户口。 第九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暂住证,以备查验。 持证人居住地变动或者暂住证丢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补证手续。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流动人口按一人一证方式及时办理暂住证,并收取相应费用。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需要继续暂住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 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实行流动人口治安责任制,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一)对本单位流动人口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为本单位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 (三)不得招用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口。 (四)发现本单位流动人口有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前,出租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或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然后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出租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前应查验承租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承租人应办理暂住证而尚未申领的,应督促其先申领暂住证; (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承租人;(三)与承租人、房屋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签订出租房屋治安防范工作的责任状; (四)依法纳税; (五)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不得承租未向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房屋; (三)禁止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 从事介绍房屋租赁及流动人口务工的中介机构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一)建立介绍房屋租赁、务工登记台帐制度,登记台帐保存期一年,以备公安机关查验; (二)为流动人口介绍职业时,必须查验其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对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不得为其介绍职业; (三)在介绍房屋租赁时,必须查验该房屋的登记备案手续,对无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得为其介绍房屋租赁。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时,劳动和社会保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查验暂住证。 第十七条 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应当与其招用的流动人口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依法保障其获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和休息的权利以及其他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中的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条件在职职工的工资水平与外来务工人员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的劳动保护工作,发生工伤事故时,招用单位和医疗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招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工伤事故医疗费用,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流动人口进行法律常识、职业技术、劳动安全、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或者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中未接受或者未全程接受国家规定免疫接种的六周岁以下儿童,到暂住地卫生防疫机构接受免疫接种,卫生防疫机构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入学。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其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宜,按《内蒙古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镇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口,由镇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申办有关证照,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 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申领暂住证,经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冒领、转借、涂改暂住证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延期、补办暂住证的。 第二十八条 招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招用单位处以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介绍房屋租赁及流动人口务工的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给予警告,并视情节处以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未向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出租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处以 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明承租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 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的, 元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流动人口中符合收容遣送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管理流动人口的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故意刁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向流动人口出借房屋的,比照租赁房屋管理。 第三十五条 ***镇行政区域内,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辖区暂住三日以上的人员,按流动人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起施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1-06-18

流动人口“五个一”管理办法:

1、填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登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3、签一份重点对象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4、办一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建一套档案(婚育证明复印件、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合同书等)。

从社区管理的含义可以看出,社区管理具有下列特点:

区域性、层次性、互助性、复杂性、综合性、动态性

(1)社区管理的地域和人群相对固定;

(2)社区管理的组织形式多样化,以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为主,其它政府职能机构的派出机构为辅;

(3)社区管理的性质侧重于群众性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强调社区群众的参与。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社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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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4
一、社区和责任区民警要定期入户访查,把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要求外来流动人口办好暂住登记和暂住证。
二、掌握暂住人口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搞好外来流动人口循环簿登记工作。
三、坚持社区警务协作制。警务实行包 片制管理,掌握流动人口情况,社区与之及时沟通;
四、凡是流动人口到社区务工、就业,社区干部都要了解掌握家庭情况和生育状况,并向他们宣传计划生育相关知识;
五、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社区警务站要搞好租赁房屋登记工作,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要配合社区搞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六、要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和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暂住人口的有关信息,提高外来人口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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