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已经去世,老人公正过的遗嘱。公证处还要走访邻居以及电话其他子女通知他们来签字?

老人去世,正在办理遗嘱方面的事情,用来过户房产,去世前就遗嘱并去公证处公证把房产留给大儿子,但去办理后,公证处15个工作内要派人走访邻居,这个道是有信心,因为邻居对大儿子的孝顺都十分赞赏。但是还要电话给其他子女问他们是否有异议通知他们去签字意义何在?他们肯定会反对啊!他们必然签反对或者拒签。是否对遗嘱的权威性有所形象?能否影响证明办理下来?其他子女未能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又长期不在身边、不出现。老人病重期间以及去世后就开始盘算财产房产,他们肯定要详尽办法反对。十分担心他们耍手段。

如果是老人去逝前,公证处受理了办到这样的程度,公证处的作法是要遭质疑的。
公正老人的遗产继承事项,只需要证明老人的意思自治就可以了,与相邻和其它子女的态度是无关的。
如果老人的主张还要征求它人的意见,那么法律中的关于遗嘱和遗嘱继承的条文就是放屁了。
公证处存在不公正的嫌疑,你可找司法局讨说法,公证处归司法局管。还有学学相关法律知识据理而行。追问

是这样的,老人在接近10年前就亲自到公证处做了公正,将房产留给大儿子。老人刚刚离世,正在办理房产过户中的流程,目前正在公证处办理证明。但是公证处依然要打电话让其他子女到公证处签字,我就搞不懂这是什么道理。老人已经通过遗嘱公证,把房产给了大儿子,就是房子其他子女来分财产、闹矛盾。其他子女肯定不乐意,让他们去签字是什么意思?他们不同意怎么办?那还要遗嘱公证这个流程来干什么?

追答

这是当事人自已办出毛病了。
十年前作完了继承公证就已经履行完法定的手续,在近十年老人没有变更和撤销就是有效的法律文书了。公证书没有法定的时效约定的,现在拿那公证书仍然是有效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就应按法定公证书办理过房或变更手续。公证书在公证处是长期存档的,可调档确认的。
现在又启动了新的公证程序当然就要征求利益相关的人意思了。是谁出的主意让重新公证?问他懂不懂法?你家也没有一个真懂点法理知识的人来出个好主意。
无语了!

追问

并没有重新公正,而是老人去世后,去当初办理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开证明。公证处告知我们,15个工作人内走访邻居并亲自将证明送上门。

因为遗嘱是在老人去世后生效。现在需要办理一个证明,才好办理房产过户。

现在公证处要电话告知其他子女且让他们到场签字,主要是这个流程让人费解。

追答

其它子女即使同意也是没有义务来配合公证处的。如果是同一公证处他们的公证水平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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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27
公证处要其他法定继承人去公证处签字只是为了了解以下四个问题:一是死者生前是否还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二是该份公证遗嘱是否是死者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三是死者是否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四是遗嘱中如果约定了义务,大儿子是否尽了该义务。如果没有以上几种情形,即使其他继承人有异议或者拒不来公证处或者拒签,也不会影响遗嘱的效力,公证处照样会出具遗嘱继承权公证。
第2个回答  2013-10-27
不要担心,公正了的遗嘱效力是遗嘱效力中很强的,仅仅次于遗赠抚养协议,手段怎么耍也没用。公正处的只是告知他们存在这个协议而已,不要多虑
第3个回答  2015-08-24
老人生前遗嘱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并不需要必须进行公证。不用,如果之前人已经去世了没有公证,就不可再继续公正了。如果有老人身前写的符合法律规定遗嘱,那么按照老人身前写的遗嘱来继承,如果没有老人写的遗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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