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新时期法制建设的“
十六字方针”。
2014年,
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建设
法治中国制定了路线图,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大方面作出了工作部署,形成了我国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十六字方针与34年前,即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形成回应、比照。两者有着衔接的关系,前者是在后者基础上的发展,丰富了后者的内涵,扩大了后者的外延,更为科学地彰显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