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迁房托底保障问题

我目前碰到老房拆迁,拆迁房为6个平米,有5个户口(我、我父母、我的孩子和我前妻),外来引进3人(我现任妻子、我前妻的孩子和我前妻现任劳工),应该要按托底保障来操作,目前认定托底保障人员为5人(我、我母亲、我孩子、我前妻和我前妻的孩子),我父亲、我现任妻子和我前妻的现任老公都不算托底保障范围,原因是我父亲以前在1990年单位房屋增配了6平米,所以不能享有房屋征收托底保障,我现任老婆和我前妻的现任老公(两个都是外地户口,一个已经在要拆迁房屋中办理了长期居住证了)都因为我和我前妻有商品房也因而不算拆迁托底保障。想问您这种情况正确吗?如果不正确的话有没有什么相关文件可以参照。

上海市房屋征收中居住困难户认定标准各区规定有所区别,具体看各区各项目制定的《居住困难户认定和补贴办法》。
静安区某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核定对象条件如下:
符合下列情况的,可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
(一)截止“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作出之日(2018年9月30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在本市无他处住房,或虽有他处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人员。
(二)截止“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作出之日(2018年9月30日),不具有被征收房屋处常住户口,在本市无他处住房,或虽有他处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人员,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原户口从被征收房屋内迁出的军人、海员、船员、野外筑路、勘探、就学等人员,现户口在部队、单位或学校的;
2、原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因正在服刑、劳动教养而户口被注销的人员;
3、非本市常住户口(不含外籍、港澳台人士),其配偶被核定为本地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结婚证开具的日期至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满一年的;
(2)结婚证开具的日期至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不满一年,且与配偶所生子女户口已报入被征收房屋内的。
4、有本市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含外籍、港澳台人士),其生父母一方被核定为本地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的(离婚家庭按照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明确的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认定)。
5、原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因支边、支内、支疆及上山下乡迁出且现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并提供在征收决定之日前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正在办理入户被征收房屋的相关凭证的,且之后报入该处户籍。
(三)“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作出之日(2018年9月30日)前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可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若公有房屋承租人已死亡的,依法确定新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签约主体)可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
(四)截止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后的一年内,签约期内签约的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中有报本市户籍的新出生婴儿的:
1、在签约前被征收户已提出居困申请并经审核认定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认定的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中有已怀孕的,且新生婴儿在本市报出生的,可追加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并以结算单形式增加居住困难保障补贴。
2、在签约前被征收户已提出居困申请但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但增加新生婴儿后,经审核认定符合居住困难户的,可以调整房屋征收协议形式增加居住困难保障补贴。
3、在签约前被征收户未提出居困申请,该户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怀孕后及时提出居困申请,若房屋征收协议尚未开始履行可以受理居困申请,增加新生婴儿后,经审核认定符合居住困难户的,可以调整房屋征收协议形式增加居住困难保障补贴。若房屋征收协议已开始履行则不再受理居困申请。
4、符合上述规定调整房屋征收协议的,按照新的时间签订协议。但按照原房屋征收协议的奖励补贴进行计算有损失的,损失部分可以以结算单形式结算。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4-16

【方法】:是以57平方折价计算的,享受过福利分房者排除在托底保障外,商品房能否享受托底保障,看当地政策。

    【解析】:托底保障是指利用政策法规向底层倾斜来托起底层的保障措施,以达到缩小差距的目的。如我国现阶段出台的各级政府制定的住房托底保障政策,通过增加经济适用房、国家贴补等一系列措施,来改善贫困人口的居住条件。

    【其他】:托底保障人口重点是“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人。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5-04
现在拆迁要看的,如果房子小算托底的话就个算,小孩算一个人头,如果算不了托底,只能算砖头的话,那小孩户口在不在都没关系,我们孩子在动迁房里,结果人头还是少,构不成托底也没用,你还是了解下才好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10-26
大家庭不要分开
第4个回答  2019-08-18
有相关文件参考,你在什么时候年份。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