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小三破坏别人家庭,如果没有对破坏的家庭中一方进行人身伤害或其他触犯法律的行为,法律是不会追究。
其次,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婚姻中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相应的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但要求第三者负法律责任是没有依据的,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有配偶这介入他人婚姻,涉嫌重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对方是军人,涉嫌破坏军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条例: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 :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合法的婚姻,被对方破坏,可以据此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下面的相关法律后果。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另外可以以骚扰为由,报警,让警察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肆意而为不思量 破坏军婚法难容
明知对方是军人配偶还与其长期同居,并生育一女。经江苏省泗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破坏军婚罪判处被告人许亮有期徒刑一年。
许亮今年35岁,是泗洪县某公司员工。2012年初夏的一天,许亮在一次吃饭的时候与杜某相识,二人很聊得来,便互留了联系方式继续交往。交往过程中,二人逐渐产生好感,同年9月,许亮与杜某在一次见面时发生性关系。后许亮得知杜某的丈夫是现役军人,但仍继续同杜某保持联系。从2012年底开始,许亮甚至多次在杜某家中留宿,与其同居。其间,杜某生育一女。经法医鉴定,不排除该女血样与杜某和许亮血样具有亲子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许亮明知杜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并生育一女,其行为破坏了军人的婚姻家庭,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后果,已构成破坏军婚罪。许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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