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保护测试分数分为五个级别,并从一个级别逐渐增加到五个级别。 级别越高,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就越高。 一般企业项目多为二、三类保障。 军队、电力、金融等对网络安全有特定高要求的单位,应当达到同等保护的三级或四级; 由于1级和5级(秘密相关)的安全性低或高,很少有单位或组织参与。
在ISO 2.0时代,ISO评价中的分级对象等级必须经过专家评审,主管部门评审。 分级流程为:确定分级对象→初步确定等级→主管部门审查→专家审查→公安机关备案审查(最终确定等级)。
拓展资料:
第一级,自主保护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一般适用于小型私营、个体企业、中小学,乡镇所属信息系统、县级单位中一般的信息系统。
第二级,指导保护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一般适用于县级其些单位中的重要信息系统;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一般的信息系统。例如非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等。
第三级,监督保护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一般适用于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重要的信息系统,例如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跨省或全国联网运行的用于生产、调度、管理、指挥、作业、控制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这类系统在省、地市的分支系统;中央各部委、省(区、市)门户网站和重要网站;跨省连接的网络系统等。
第四级,强制保护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特别重要系统以及核心系统。例如电力、电信、广电、铁路、民航、银行、税务等重要、部门的生产、调度、指挥等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核心系统。
第五级,专控保护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极端重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