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完善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层领导人员队伍,推动A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参照《XX省省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公司党委管理的下列人员: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监;

(三)公司总部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项目公司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四)总部部门、项目公司副职领导人员;

(五)按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领导人员。

第三条 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依法办事、程序合规。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四条 项目公司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

第五条 合理确定公司总部部门中层领导人员和项目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职数:

(一)公司总部部门中层领导人员职数一般根据总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部门核定人员编制数确定;

(二)项目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超过7人,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人;

(三)项目公司董事会成员一般不超过13人,设董事长1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至2人,不设董事会的设执行董事1人;

(四)项目公司经理层成员一般不超过6人,设总经理1人。

第六条 坚持在职数范围内按实际需要配备中层领导人员。

第七条 项目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分设。符合条件的总经理一般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并进入董事会。确因工作需要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董事长的,根据工作实际,党组织书记可以由党员总经理担任,也可以单独配备。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党组织书记和执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担任,总经理单设且是党员的,一般应当担任副书记。

党组织书记担任项目公司其他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设立1名专职抓党建工作的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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