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工资发放单位不一致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如题所述

1. 问题:一位员工与子公司的劳动合同签订,但实际工作在我们公司,并由我们发放工资。请问,该员工与哪个单位有劳动关系?其养老保险由哪个单位承担?发生劳动纠纷时由哪一个单位应诉?
2. 回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同时也建立了社保、工资、人事管理关系。然而,实际劳动用工可能存在复杂性,例如人事代理或外包,导致社保和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分离。随着企业集团化,内部职工调动和轮换也常见,从而出现劳动关系与工资实际发放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3. 对于贵公司的情况,由于劳动合同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应从法律角度理顺这四种关系:
- 借调方式:员工、贵公司、子公司三方签订借调协议,约定工资由贵公司支付,并代扣社保费用转给子公司。这种情况下,员工与子公司有劳动关系,与贵公司是劳务关系。纠纷解决时,子公司为主,涉及贵公司的也需要贵公司出面。
- 人事关系转至贵公司:若贵公司需要该员工,可将员工的人事关系转入贵公司,由贵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保。
- 劳动合同续用:若员工与子公司的合同已过期,贵公司仍在使用该员工,则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应由贵公司缴纳社保和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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