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为了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规范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此管理办法,第一章内容如下:


第一条:本办法旨在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有效管控。所有从事相关工作的机构必须持有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严格按照证书规定范围开展工作。


第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包括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服务的技术机构,其服务内容涵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等项目。


第三条:对化学品毒性鉴定、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特定项目的机构,由卫生部进行资质审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则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及乙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资质审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主要由卫生部审定,适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核设施等特殊性质项目,以及其他卫生部指定的甲级机构可承担的项目。


第五条: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评估机构在获得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后,还将同时具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资格。甲级资质的机构无需重复申请乙级资质。


第六条: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资质审定需遵循《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相关规定。


第七条:设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时,需遵循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职业卫生资源。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31 号,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全文共五章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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