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八章 附则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既定程序和期限,负责对保险机构提交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法律责任人及精算责任人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和决定,这一过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第三十八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允许继续使用,但若需变更,保险机构必须按照新的管理办法重新提交申请进行审批或备案(第三十九条)。


对于法律责任人资格和精算责任人资格,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即使在本办法实施前,其有效性也将保持(第四十条)。对于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其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遵循对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的相同规定(第四十一条)。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则需遵循国家的特别规定。


港澳台地区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参照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进行管理(第四十二条)。至于本办法的解释权,由中国保监会负责(第四十三条)。该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如有与先前颁布的《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9号)等文件冲突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提及的部分,将参照相关旧规定(第四十四条)。




扩展资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5 年 4 号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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